原、被告系樓上樓下鄰居。被告自1999年起在自家陽臺上開始養鴿子,最多時曾達六七十只。原告2006年搬來該房屋居住,因被告養鴿影響了正常生活,為此小區的物業公司曾多次找雙方協商,均未解決,原告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,將鴿子窩搬離陽臺。被告辯稱,其不能將鴿子窩搬離陽臺,沒有地方可搬,愿意控制放飛鴿子的時間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養鴿子客觀上確系給原告的正常生活帶來了不便,被告應采取相應積極措施將鴿子窩搬離陽臺,從根本上消除其養鴿行為所給原告日常生活上帶來的不便。
原、被告系樓上樓下鄰居。被告自1999年起在自家陽臺上開始養鴿子,最多時曾達六七十只。原告2006年搬來該房屋居住,因被告養鴿影響了正常生活,為此小區的物業公司曾多次找雙方協商,均未解決,原告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,將鴿子窩搬離陽臺。被告辯稱,其不能將鴿子窩搬離陽臺,沒有地方可搬,愿意控制放飛鴿子的時間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養鴿子客觀上確系給原告的正常生活帶來了不便,被告應采取相應積極措施將鴿子窩搬離陽臺,從根本上消除其養鴿行為所給原告日常生活上帶來的不便。